▍导读 ▍ 在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常常会因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存在而收到OA。在美国,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往往被等同于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其格式一般为:“(虚拟的)模块/单元/装置A,用于/配置为执行(功能性的)步骤”。本文将探讨如何对涉及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问题的OA进行修改和答复。 ▍1、35 U.S.C. 112在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权利要求上的适用 ▍ 在OA中,我们一般可以看到审查员援引35 U.S.C. 112中的条款来审查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权利要求。我们先来看35 U.S.C. 112的要点内容(完整英文内容请参看具体资料): (a)说明书的描述应完整、清晰、简明和准确,并应阐述实施本发明的最佳实施例。 在上述条款中,牵涉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权利要求所带来的问题的主要条款为35 U.S.C. 112(a)、(b)和112(f)。 ▍2、 U.S.C 112 (f) --解释性和不清楚问题 ▍ 当审查员识别出疑似的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权利要求时,将首先要求申请人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最宽范围解释(保护范围),即找出说明书中能支持该Means plus function存在的具体实现方式。一些较友好的审查员会主动帮我们找出上述支持关系,如: “A review of the specification shows that the following appears to be th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35 U.S.C. 112(f) or pre-AIA 35 U.S.C. 112, sixth paragraph limitations. Paragraph Fig. 1 describes the module corresponding to the uplink data transmission method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is implemented by the processor 102, which may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processing device such as Micro Controller Unit (MCU) or Field Programmable Gate Array (FPGA). Therefore, the examiner considers the processor may provide the structure for carrying out the claimed functions.” 然而,若审查员认为在说明书中无法找到对应的用于实现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权利要求的具体实现方式(充分的结构、材料或操作),将会提出根据35 U.S.C. 112(a)不清楚的问题。如果申请人无法通过答复或修改来克服,该权利要求将被驳回。 ▍3、针对Means plus function的不清楚问题的答复与修改 ▍ 在答复该审查意见时,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破坏Means Plus Function成立的条件。 修改后,该权利要求不再是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的权利要求,但由于function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其为纯功能性限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仍受说明书的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限制。 2)采用增加硬件的方式。 修改例(但需注意修改超范围): |
3)在说明书中找出上位的Means Plus Function与下位的具体实施例的对应关系,以将这些实施例作为Means Plus Function的保护范围的最宽泛解释,从而使得Means Plus Function获得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可在说明书中找出类似于上述“implemented by the processor 102…”的套话,以满足Means Plus Function类型权利要求存在的条件:提供至少一种实现方式。 上述套话为什么能支持这些means呢?因为,Means Plus Function权项一般由虚拟装置权项翻译而来,这决定了其function一般都是与软件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而means则可视为程序模块,程序模块包含执行软件方法步骤所需要的程序代码。因此,上述套话中的“本发明的各模块或各步骤可以用通用的计算装置来实现”,实际上为每一个means和function给出了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即由通用的计算装置来实现各模块或各步骤。此外,这里提到的[通用计算装置一般包含处理器和存储器,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当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使得该计算装置执行“本发明的各步骤或各程序模块”]。若在撰写时,进一步将刚[]内的内容加入上述套话,可进一步巩固对means的支持。 又例如,可以找出具体的实现方式,诸如用于执行该function的充分的结构、材料或操作。 对于其中的“操作”而言,在与计算机相关、电子以及通信领域中,对于一些缺乏方法权利要求,而只有系统模块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公开一个或多个用于“控制器”或“ 控制单元”等的算法(Algorithms)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这些算法而言,可以仅用文字描述来对其进行说明,但是最好同时辅以流程图或者时序图等来进行描述和说明。原因在于,如果没有对算法进行描述,那么这类系统模块相关的权利要求就可能会被解释成装置加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并且可能被以不清楚为由(缺乏如上述的充分的操作方式实施例)而被驳回。 4)删除冗余的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 5)删除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以避免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删掉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后,如果没有其他产品类权利要求,这时候只剩下方法类权利要求,申请人由此失去了对应软件方法的产品侧的保护。申请人不免会想,在下一专利申请中,应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如何布局,以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呢?可参考笔者的另2篇文章:美国专利申请涉及虚拟装置的问题与应对—权利要求布局篇;根据侵权行为布局权利要求。 希望读者在读完这一篇文章后,能为处理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便于美国专利实务中的审查与授权。 ▍作者介绍 ▍ 林伟峰先生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获学士学位。 |